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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一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打工 工伤拒赔还被判担责七成

东莞翻译公司推荐 因担心自己年龄偏大不被录用,常平镇一务工人员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厂打工,后在工作中受伤,由于以他人名义入职导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厂拒绝赔偿,双方闹上法庭。市第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应承担次要责任即支付30%。
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
2014年6月9日,年近六旬的李某金来到常平镇一工厂务工,由于担心自己年龄偏大,工厂不录用,便以“张挺”的身份证办理了入职手续,在工厂做杂工。2015年3月份开始从事操作油印机的工作。工厂以“张挺”名义为李某金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7月22日,李某金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被送去常平医院治疗,共住院65天。住院期间,工厂支付了护理费6500元、伙食补助费3900元,并垫付医疗费31531.88元、鉴定费436元。
2015年12月1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金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15年12月17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李某金伤残等级为伤残八级。2016年1月27日,李某金离职。他向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庭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工厂支付李某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2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35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427.50元。
工厂对该裁决结果不服,认为李某金使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导致工厂一直以他人名义为其缴纳费用。由于他的过错,导致无法领取工伤补助,该责任应该由李某金自己承担,遂向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男子自行承担七成责任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金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李某金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以他人名义入职,导致发生工伤事故时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即自行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工伤待遇金额的70%;工厂未能认真核实李某金的身份信息,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支付30%。
法院一审判决工厂向李某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91.6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968.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13142.48元。
以案释法
不能获社保赔偿主要责任在李某金
对此案,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君介绍了劳动者入职后参保以及认定工伤的情形。
李律师认为,本案中李某金冒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身份证人名义为李某金参加了社会保险,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李某金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由于被查出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实,依法不能从社会保险基金得到赔偿,主要责任在于李某金自身,用人单位审查员工身份不严,管理上有一定失误,造成员工无法取得社会保险赔偿,有一定的过错,依照《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对损害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分别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刘小利 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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